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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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租小汽车客运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及运输设施,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租小汽车客运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及运输设施,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包括专营、兼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下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是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交通委员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公开招标投标、有偿使用的制度,鼓励规模经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定期下达出租小汽车总量控制额度指标。第七条 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10年。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第八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合伙组织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经审查具备经营出租小汽车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与取得第九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批量招标投标。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额度;  (二)有偿使用期届满终止并收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三)市交通委员会依法收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第十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客运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编制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放计划,并在实施每批招标投标前3个月内提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每批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物价、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并依法制定本次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第十二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在投标日之前1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的时间、地点;  (二)招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数量;  (三)投标的方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出租小汽车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六)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七)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凡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明(委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三)银行出具的与其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四)参加投标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资格通知书》。第十五条 取得《投标资格通知书》者,应在投标日之前向招标小组根据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交付相应的保证金。投标人中标的,保证金即时充抵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未能中标的,招标小组应在投标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第十六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的底价及最高限价,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共同测算后制定。第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中标并经招标小组确认后,市交通委员会应与中标人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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