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招标都需要哪些资料
可以车辆招标的流程准备每一步需要的材料
招标资格和备案: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到相关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的方式:是公开还是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货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向3家以上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4.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现场勘查。
8.答疑: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并备案。
9.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10.开标: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唱标。
1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
1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签订合同。
什么样的招标项目 需要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公告???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也就是说,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开招标,均应在以上三报一网至少一个上面进行公告,通常都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 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再详细的划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七条,对于依法必招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项目均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中标公示也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也就是说,有以上几种情况的依法必招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可不发布招标公告。 希望对您有帮助。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如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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